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人才强校”战略,进一步完善柔性引才机制,发挥校外优秀专家、学者和相关人才在学校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不求所有,但求所用,愿有所为”的原则,在不改变和影响人才与所属单位人事、档案、户籍、社保等关系的前提下,以契约管理为基础,通过顾问指导、候鸟服务、合作研究、短期兼职、退休返聘等方式引进高层次人才来校工作。
第二章 引进的条件和类别
第三条引进的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职业道德和较强的团队协作精神,愿意为学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方面开展工作和做出贡献。
2.有较高的学术造诣或优良的教学水平,在所从事学科领域已取得一定成绩,能对学校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3.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有健全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及其他社会保险。一般年龄不超过65岁,知名专家或有特殊贡献的专家年龄可适当放宽。
4.无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流动的情形,且不违背所在工作单位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聘用类别及要求
1.名誉教授:是学校授予校外人士的最高荣誉称号。应授予国内外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学技术及社会各界中享有盛誉的著名领导人、活动家或学者和杰出校友。
2.客座教授:既有荣誉性质又承担一定义务的学术称号。应授予某一学科、领域的国内外知名学者或学术带头人。
3.合作教授:与学校在某一领域、方向或研究项目、任务上开展合作的岗位。一般应聘请国内外高校、企业、研究机构、行业协会、行政部门的优秀人才。
4.双聘教授:在学校开展实质性工作的岗位。一般应聘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和教授或具有相当学术水平的高层次人才,如在国内外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学术造诣较高,在本学科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具有教授或相当职位;或获批国家“万人计划”、“教育厅有关人才计划”(不含湖北省教育厅有关人才计划学子)和确实有能力及水平的在国内外知名企业或国家决策部门工作且确能为学校人才培养和学校发展做出实质性贡献的专家型工作人员等。
5.兼职教授:兼职承担学校具体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岗位。一般应聘请具有教授职称或相当于受聘学科教授水平或在某一专业领域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学术造诣,能够承担学校教学工作或学生指导工作或科学研究工作的优秀人才。从事教学工作的兼职教授必须有长期的教学工作经验,且教学成果优秀。
第三章 职责和义务
第五条名誉教授:提高学校在国内外的知名度,对学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起推动作用,同时有利于学校的工作和未来的发展,可邀请其不定期来学校作学术报告或参加学校的重大活动。
第六条客座教授:经常性对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学科建设、科学研究以及教学改革等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设性的意见或建议,给予咨询及指导,并不定期来学校作学术报告或参加学校的重大活动。
第七条合作教授:组建合作团队;联合申请国家级、省级重点或重大项目,或联合开展协同创新工作;合作开展科学研究,联合培养研究生,联合开展创新基地、国家或省级平台的建设工作;完成协议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双聘教授:开设本学科前沿领域的课程、讲座或独立、合作培养研究生;以项目负责人身份(以我校为第一单位)或带领校内人员申请国家级自然科学(人文社科)基金重大或重点等项目且至少项目经费的10%入账到学校,或获批省级一等奖及以上科技奖励;协助学校开展本学科和团队建设工作,培养青年学术人才;指导学科建设和发展;加强与学校相关学科的学术交流,促进所在学科紧跟国际前沿和处于先进水平;完成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兼职教授:讲授基础、专业课程或联合指导本科生或研究生的实习、实训及学位论文等;参与并支持联合建立实习基地、联合实验室、教学实训基地建设或联合承担省级及以上攻关项目,解决企业急需解决的工程难题和工程科技开发项目;完成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聘用形式
第十条对于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和合作教授,学校将举行授聘仪式并颁发聘用证书,其中合作教授还需与学校签订合作协议。名誉教授为终身聘用,客座教授和合作教授聘期一般为3年,聘用期满根据需要结合本人意愿可续聘。
第十一条双聘教授和兼职教授为合同制。与学校签订包括权利义务、工作任务、工作时间、成果归属、考核续聘等方面内容的聘用合同。获批国家、省(部)级人才项目称号且在资助期限内的双聘教授或兼职教授按资助期限聘用,其他双聘教授和兼职教授聘期一般为3年,聘用期满考核合格后根据需要结合本人意愿可续聘。
第五章 聘用程序
第十二条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和合作教授:由拟聘单位、部门或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聘请校外专家登记表》后连同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和相关荣誉证书等材料交人事处。经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审核,校长或分管人事工作的副校长签批后授予。
第十三条双聘教授:各单位对拟聘人选进行深入的考察论证,并提交院学术委员会或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后向学校提出申请,同时提交拟授聘者简历、学术成就、地位及将对学校学科建设、教学科研等所起的作用和工作任务、待遇要求等材料给人事处,聘用合同经人事处初审、相关部门及单位会签,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以学校名义获批国家和省(部)级人才称号的双聘教授的聘用可直接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四条兼职教授:根据各单位实际需要,经本单位学术委员会或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同意后,经学校授权由聘任单位与受聘人签订聘用合同,并报人事处、教务处或科技处或研究生处备案。
第十五条名誉教授的授聘仪式由学校主办,客座教授和合作教授的授聘仪式由各申请单位主办,聘书统一由学校制作。
第六章 待遇
第十六条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和合作教授一般是荣誉性岗位,有关待遇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开展讲座等活动的报酬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双聘教授待遇
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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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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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配套(启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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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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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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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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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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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世界一流大学人文社科“资深教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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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面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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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面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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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提供临时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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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实际在校工作时间计算,10万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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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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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万人计划”领军人才、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级教学名师、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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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科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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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科100-1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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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提供临时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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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0万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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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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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30-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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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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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万人计划”除A、B类人才之外的人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获得者、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中科院有关人才计划人选、湖北省“教育厅有关人才计划”特聘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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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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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科50-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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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提供临时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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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万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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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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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10-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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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人员经费可用于支付双聘教授本人津贴,也可由双聘教授支配给团队相关工作人员发放津贴。
2.津贴中含国家、省(部)级人才项目支持的经费。
第十八条兼职教授的相关待遇由聘任单位与受聘者协商确定,并由学院自主发放。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和合作教授后续接洽服务等工作由学校负责;双聘教授和兼职教授的管理、服务及考核等工作由聘用单位负责。其中,双聘教授的聘期满考核由学校负责。
第二十条学校或聘任单位可以向柔性引进的人才发放津贴,但不发放工资。津贴每年一次性发放当年额度的一半,另一半中期考核合格后发放一次,聘期满考核合格后发放一次。对聘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剩余部分不再发放。对贡献特别突出的合作教授、双聘教授,学校可实行特殊的待遇标准或奖励政策。具体由聘用单位提出,人事处审核,提交校长办公会决定。
第二十一条享受科研(配套)启动费和实验室建设费的,经费划拨到人员所在单位、平台或团队,由所在单位、平台或团队负责人与个人协商使用。
第二十二条双聘教授中的A、B、C类人员根据情况由受聘单位提供相应的实验室、办公用房,并指定1-2名校内联系人。
第二十三条名誉教授和客座教授可根据双方意愿协商解除聘任关系。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授权人事处负责解释。原《我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同时废止。